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也是一座城市最暖的“名片”
將文明因子根植心底
與文明同行
讓城市更加靚麗
讓生活更加舒適
《張家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讓我們一起學習踐行《條例》中的規(guī)范與倡導,踐行文明行為,爭做文明張家口人。
今天帶大家學習
《張家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內容
了解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
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