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張家口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張家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
關于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通知”明確充電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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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區(qū)和
執(zhí)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
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
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居民住宅小區(qū)以外的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
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zhí)行
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
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
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電費以元/千瓦時為單位計費
對存量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盡快由“充電時長+充電功率”收費模式
過渡到按充電電量計量
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前
完成升級改造
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
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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